原標題:學生校內受傷 醫療費誰承擔
海口網11月2日消息(記者李云川)簡先生歲7歲兒子在某學校上體育課期間,與另一同學頭部碰撞在一起,簡先生兒子額頭部被撞傷縫了3針。簡先生向本報咨詢,這種情況學校或是對方學生家長是否應承擔相應醫療賠償費用。1日,法律界人士解釋說,學生在校上課期間身體遭受損害,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
簡先生說,他兒子今年7歲,是海甸島某小學一年級學生。10月30日下午3時許,他兒子在上體育課,有一會兒老師不在場,活動過程中他兒子和另一名同學頭部碰撞在一起,他兒子額眉部受了傷。他接到老師的電話后,趕到學校將兒子送到醫院,眉頭處縫了3針,相碰撞的另一名同學僅僅受到輕微擦傷。“我兒子受傷的治療費,學校或另一名同學是否也應承擔一部分?”簡先生說。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勾洪剛解釋說,學生在學校上課期間,學校老師作為監護人,負有監管責任。事發時老師不在現場,導致學生身體受傷,學校應承擔監管不力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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