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亞洲
近日,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處理了一起“拐賣兒童罪”:因女友突然不辭而別,24歲的單身父親小陳辭了工作,專門照顧4個月大的孩子。沒有了經濟來源,小陳便想找個好人家讓孩子有個歸宿。他遇到了因妻子無法生育想收養孩子的蘇某,于是他們達成“協議”,由蘇某收養孩子。然而幾天后,小陳“發現協議上沒有任何關于蘇某的信息,意識到哪怕將來自己條件變好了也再找不回孩子”,于是報警稱孩子被蘇某拐賣想借此要回孩子。日前,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對小陳和蘇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
兩個原本毫無干系的家庭,因為一個孩子扯上了關聯。無論兩個家庭之前有著什么樣的無奈和酸楚,回到最本質的問題,在他們之間,只是孩子的收養與被收養關系。
收養自古以來就有,對無力撫養孩子的人來說,將自己的孩子送與他人收養,并不是一個壞主意,而對那些沒有生育能力的人來說,能通過收養的途徑圓自己的為人父母夢自然不錯。所以從這個事情的緣起來看,對任何一方來說應該都是愉快的,26歲的小陳不僅可以安頓好自己的孩子,還能“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對求子不得的蘇某來說,能得到一個健康的寶貝,心情自不待言。
那為何現在的境地會如此尷尬?最關鍵的問題,還是在于兩人沒有按規矩辦事,這里的規矩就是指法律。法律,是調節社會關系和規范社會行為的利器,任何行為都必須依法行事:從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來講,這是法治社會賦予公民的義務;而從個人權益保障層面講,依法行事,其實也是法律為個人權益進行的托底保護。
回到此案,如果當初這個收養與被收養的行為能在法律路徑內進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就能得到法律層面的規范和明確。從事實情況來看,在法律范圍內這種收養關系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一旦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也就不會出現后來的私人糾紛。即便出現了糾紛,也完全可以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合理解決,總不至于給對方套上拐賣兒童罪的嫌疑。
對其他人來說,這個案子也是一次生動的提醒——在任何時候,都記得打入法律的“楔子”。楔子的最基礎含義是填充器物的空隙使其牢固的木橛、木片等,簡而言之是用來堵防漏洞的。在處理社會事務時能依法行事,就相當于把法律作為楔子打了進去,可以用來堵防漏洞。
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決定后,雙方的收養與被收養關系能否持續我們不得而知,不過依然要期待,在法律的托底保護下,孩子能得到最好的安置,雙方家庭都能盡早結束各自的辛酸。(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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