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新華社記者王優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新的標準化法都有哪些制度創新?將如何助力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記者對此采訪了業內專家學者。
擴大標準制定范圍 建立政府協調機制
標準是經濟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標準化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服役”近30年標準化法所確立的標準范圍過窄,側重工業領域,成為我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瓶頸”。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4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在發布會上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說,在標準范圍上,新的標準化法“明確了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各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都應當制定標準,用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新的標準化法明確,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化理論與戰略研究所副所長逢征虎說,標準化工作具有涉及面廣、跨部門跨領域的特點,在標準化建設成為國家戰略要素的背景下,需要在更高層面進行統籌協調和決策。
強化標準統一管理 標準供給打破政府“包辦”
標準“打架”,會讓守法無所適從。新的標準化法強化了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有利于減少標準的重復交叉矛盾。
逢征虎說,將原來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統一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標準由過去的三級整合為現在的一級,并對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定,可以更好地實現“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
新的標準化法還賦予團體標準以法律地位,構建了政府標準與市場標準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逢征虎說,社會團體作為市場主體的組織者和中介,在標準制定上具有一些先天的優勢。但在過去,標準化領域的標準制定由政府“包辦”,社會團體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制定團體標準,可以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滿足市場和創新的需要,并由此改變我國由政府單一供給的標準體系。
加強標準國際化活動 取消企業標準備案制度
標準是世界通用語言,是國際貿易“通行證”。中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貿易大國、制造大國,需要更加重視標準化在國際交往中的作用。
新的標準化法首次提出,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新的標準化法強調了中國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要確保公開性和透明度,真正使標準化工作能夠與國際規則深度融合,更好地促進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的‘軟連通’,助力中國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田世宏說。
他說,過去我國更多強調采用國際標準,現在既要結合中國國情來采用國際標準,還要推動中國標準向國際標準的轉化。
新的標準化法還取消了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這個制度既是‘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充分釋放了企業的創新活力。”逢征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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