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制/高岳
你以為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就一定是銀行自己的產品嗎?你以為銀行工作人員給出的理財推薦就一定靠譜嗎?近年來,隨著民眾投資積極性的提高,銀行理財產品因其低風險、高保障,日益受到金融投資者的青睞。
然而,由于國內金融理財市場尚不成熟,銀行里買的理財產品其實有些并非是銀行自己的產品,而是高風險的非自營非代銷投資產品,甚至可能是金融詐騙,各類“飛單”導致客戶資金受損的案件時有發生。據統計,今年前三季度,銀監會系統開出的罰單接近2300張,其中部分罰單就指向了銀行分支機構的“飛單”違規行為。
今年10月20日起,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雙錄”規定)正式實施。新政實施已近滿月,效果如何?《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對此展開調查,發現落實情況并不理想。
理財遭遇“李鬼”
投資者防不勝防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的理財產品,既包括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自有理財產品),也包括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福建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除此之外,還有個別銀行工作人員或離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或代銷的投資產品,俗稱“飛單”。
虛假理財作為“飛單”中的一種,影響最為惡劣,但也相對容易識破,在“飛單”中所占比重較低。更多“飛單”的理財產品往往是真實存在的,它與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發行主體和投資標的上。
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一般為資質優秀,實力雄厚的銀行業機構,募集的資金主要投向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央行票據等,少部分資金會進入優質實體、信托或基金公司的合作項目,客戶資金的安全性有很大保障。但“飛單”的資金則通常是以股權、債權等形式進入某實體項目,投資標的門檻較低,宣傳的收益率很高。
由于存款、銀行理財都是銀行的自營業務,銀行員工辦理這類業務對業績的貢獻不大。但在售賣代銷的保險、基金等產品時,他們卻能獲得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或投資公司給予的高額傭金。所以銀行員工更愿意推薦一些代銷產品,甚至隱藏產品真實信息誤導或欺騙投資者購買。一些風險意識薄弱、盲目貪圖高收益的投資者便成為了“飛單”的受害者。
“雙錄”制度實施
直指“飛單”亂象
站在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審慎出手、嚴格遵守理財購買流程步驟是極其必要的。福建銀監局為此專門開展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系列宣傳活動,幫助投資者識別和防范“飛單”陷阱。
據介紹,凡是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具有唯一的產品登記編碼,投資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到產品信息,銀行代銷產品則可通過銀行公示的代銷產品清單查詢。因此,凡是無法通過中國理財網、公示代銷清單查詢到的產品,均應予以高度警惕。
此外,切忌認為在銀行簽約購買的理財產品,就一定是銀行正式發售的理財產品,“飛單”合同一般只有相應金融機構的公章,沒有銀行公章。投資者要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協議書和產品說明書,明確募集資金具體投向、是否保本、預期收益、期限和其他相關合同條款。
其實,遠離“飛單”陷阱,單單只依靠投資者的“火眼金睛”和理性購買行為只是治標不治本。由于理財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者往往都是弱勢的一方,銀行則是話語權的掌控者,同時也是第一道把關者。因此,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行為是否規范,直接關系著投資風險的高低。
為此,今年8月,中國銀監會發布“雙錄”規定,該規定已于10月20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雙錄”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理財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個別面積較小、確實不具備設置獨立銷售專區條件的營業場所,可設置固定銷售專柜,并按照專區“雙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投資者確認內容應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產品風險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上述錄音錄像行為應征得投資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
福建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過去負面事件發生之后,銀行第一反應就是推卸責任,客戶要求查看錄像也會以錄像已經損毀或過了保存期為由拒絕。對此,“雙錄”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錄音錄像資料至少保留到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后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后,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后。
新規落地不徹底
實際效果打折扣
“雙錄”規定的出臺,使銀行金融機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銷售與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銷售行為,從而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業內人士認為,“雙錄”規定如果能徹底落地實施,儲戶存款變理財“飛單”、銀行員工勾結外部人員售賣虛假理財產品、產品收益被夸大、產品風險被淡化等現象都將會明顯減少。
那么,“雙錄”新規落地情況如何,實際效果又是怎樣?近日,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先后來到工商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在福州市鼓樓區的相關營業網點一探究竟。
“雙錄”規定明確,除了投資者通過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進行自主購買的以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產品銷售活動。專區內還應設有“銷售專區”(或“銷售專柜”)、“錄音錄像”字樣的明顯標識,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投資者可通過信息查詢平臺、網站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
但記者在實際走訪中發現,3家銀行的營業網點都沒有嚴格遵守這條規定。當記者表示想挑選幾款理財產品時,工行網點和光大網點的大堂經理直接在大堂填單處推薦起了理財產品,記者并沒有看到“銷售專區”設在什么位置。興業網點雖有專門的理財室,但當時理財室還有別的客戶,大堂經理也沒有等候,而是在理財室門外介紹相關理財產品。
“雙錄”規定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統一的產品信息查詢平臺,嚴格區分自有與代銷、公募與私募等不同產品類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產品信息涵蓋產品類型、發行機構、風險等級等內容。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銷售專區內提供的產品宣傳資料應真實、合法,全面反映產品的主要屬性,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并以醒目、淺顯易懂的文字表達,嚴禁使用誘惑性、誤導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隱瞞重要信息。
對于這項要求,興業網點做得比較到位,在紙質宣傳目錄的醒目位置有“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加粗字樣,經理也比較詳細地對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做了說明,且上面的所有理財產品均為銀行自有,沒有代銷的產品。
工行網點則不提供紙質產品目錄,所有的理財產品信息需要下載工行APP或在官方網頁上瀏覽。大堂經理表示,第一次購買工行的理財產品需要當面評估風險、當面購,且“收益高但風險較大的理財產品,我們不是很推薦的”。
在光大網點提供的紙質目錄上,記者只在下方的空隙看到一行“風險提示”,而且字體比“保本”“高收益”“穩健”等字樣小了好幾號,不仔細看很難發現。此外,“雙錄”規定針對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顯著位置還應標明合作機構名稱,并包含‘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等文字聲明”的規定,而在光大網點提供的目錄中并未有所體現。
應進一步明確
內外監管責任
根據“雙錄”規定,投資者在銀行自助購買理財產品時,如有銷售人員介入進行營銷推介,則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轉至銷售專區內購買,同時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光大網點和工行網點的工作人員在介紹理財產品的大體情況后,均主動引導投資者利用自助終端機或者手機購買,且稱在電腦上就可以完成首次購買的風險評估,無需與工作人員面對面。而在興業網點,當記者強調詢問是否必須要在理財室完成產品購買行為時,工作人員給出的肯定答案是“不需要”。
那么,為什么有些銀行金融機構會傾向于引導投資者自助購買理財產品呢?有理財分析師認為,這是因為“雙錄”規定沒有涉及網上及自助機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投資者在網上或是自助機購買理財產品,是投資者的自主行為。產品說明書對各項信息已經有了詳細的披露,投資者購買時就代表已經充分了解了該款產品,牽涉不到銀行員工誤導或欺詐行為,后果由投資者本人承擔。
顯而易見,如果銀行金融機構無法規范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的使用,那么“雙錄”規定就只能是“紙上談兵”,無法得到充分實施。為了防范此類現象,“雙錄”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內部管理責任以及銀監會的監督責任進行了明確。
專家認為,對銀行來說,必須建立標準統一的業務管理系統,對銷售專區“雙錄”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其內部審計、內控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并有效實施相應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高風險產品、投訴多發營業場所的檢查力度和頻次。銀行應將內外部審計檢查結果及消費者有效投訴舉報等情況納入銷售人員的績效考核體系,并適當提高考核權重,對違反相關制度的銷售人員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同時追究上級管理部門的責任。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則需要依法對“雙錄”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或督察,發現問題的,應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并將相關情況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記者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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