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主人為小狗穿衣服。楊華峰攝??
物業“狐假虎威”禁養狗 以禁代管不可取
物業主體本來是提供服務的一方,無權單方面限制業主的權利,養狗的權利當然也不例外。物業應當監督養犬戶承擔必要義務,對違規行為加以管理,而非以禁代管,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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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成都商報》11月19日報道,半個月前,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雙桂花園三期小區物管貼出橫幅,禁止小區住戶養狗,并要求住戶在11月23日前自行處理,否則“相關部門將采取強制措施”。事件曝光后,當地物業承認,事實上并沒有政策規定小區內禁止養狗,“強制措施”的說法也純粹是嚇唬人。
養狗是住戶的權利,物業沒有資格剝奪這樣的權利,要求小區“禁狗”的措施不僅毫無依據,也是物業規避自身管理責任的表現。歸根結底,物業的做法不過是狐假虎威。
飼養寵物,是每個人的權利,只有法律法規才能對這項權利進行限制。據查,成都市在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其中規定“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限養1只犬”且“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住戶的養狗權利已經在法規條例層面被有關部門限制,因此,在規定范圍內依照規定養犬,顯然是合理而不應受到額外干預的。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主體本來是提供服務的一方,無權單方面限制業主的權利,養狗的權利當然也不例外。物業應當監督養犬戶承擔必要義務,對違規行為加以管理,而非以禁代管,一禁了之。
誠然,住戶素質不一,難免會出現不文明的寵物飼主。將重點養狗戶召集,共同制定相關的管理公約,能夠有效規避因為養狗而產生的問題。總之,物業要做的,是盡一切可能去承擔管理責任,而非找借口規避管理責任,甚至假借“有關部門”的名義禁止住戶養狗。物業公司不能以住戶的權利為代價,換取表面上的“安寧”。林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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