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海南省某醫院院長李某某遭人綁架,并被索要贖金。當晚,犯罪嫌疑人馮某和王某益被捕,人質被解救。11月22日,記者從海口中院獲悉,日前,被告人馮某、王某以綁架罪和搶劫罪被判無期徒刑。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馮某、王某益密謀從海南某醫院院長李某某處索要財物,并多次跟蹤李某某的汽車。同年9月16日8時許,被告人馮某、王某益攜帶匕首、氣手槍、膠帶及用肥皂制作的假炸彈等作案工具竄至海南某醫院行政辦公大樓附近等待李某某上班,9時許登記進入行政辦公大樓,在觀察無人后進入李某某的辦公室。馮某持一把氣手槍頂住李某某后背,王某益拿出匕首進行威脅,李某某在反抗過程中左手食指受傷流血,馮某、王某益遂將李某某帶到辦公室里的洗手間擦洗血跡,王某益將事先準備好的假炸彈綁在李某某的右小腿上,以此威脅李某某。
馮某、王某益在辦公室內翻找,當場搶走李某某現金9000元。隨后二人將李某某從辦公室脅持到停車場李某某的汽車里,由馮某駕車駕出。由于對李某某在該小區內房屋居住的人數不清楚,馮某駕車改往李某某的住處。后因擔心被人發現不敢進入,12時許又開車返回,并脅持李某某來到其居住。此時,李某某的妻子彭某正在家里做飯,二人遂將李某某和彭某分別進行捆綁。在馮某、王某益的威脅、恐嚇下,彭某先后交出現金2.6萬元,王某益還在彭某的挎包內搜走2000元,馮某在房內翻找到手表1塊、和田玉掛墜1個、翡翠掛墜1個及金制方牌1個等物品。
被告人馮某、王某益為得到更多財物,便向李某某和彭某索要1000萬元,但李某某和彭某稱只能籌到200萬元。二人遂以李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脅,要求彭某外出籌錢。當日14時許,彭某離開住處后即運籌集贖金并報警。后分三次將贖金送至馮某房門口處。當晚21時30分許,在馮某第三次開門取錢時,民警沖入房內將馮某、王某益抓獲。王某益在反抗過程中用匕首劃傷李某某的右手腕部、右上臂、右前臂及左腹部。經鑒定,李某某右腕部、左手部、左腹部損傷均為輕微傷;被搶的手表和田玉掛墜等物品價值共計7萬余元。
海口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馮某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益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馮某、王某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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