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買內部房源為名騙取167萬余元
離職售樓人員實施合同詐騙獲刑
一離職售樓員隱瞞事實,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錢款共計167.75萬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同詐騙罪案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13年8月,王某在廈門江山房產銷售公司擔任置業顧問,2016年2月離職。在王某任職期間,其以能夠通過“關系”拿到一品房產公司開發的內部認購房源為由,讓房產代理公司的老李幫其尋找客戶。
2015年12月間,王某隱瞞該小區某室房間已通過其轉讓給他人的事實,再次將該房源通過老李轉讓給被害人阿明,并與阿明在江山房產銷售公司的售樓處簽訂了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簽訂后,王某沒有將該合同交付購房人阿明,且未按流程將該合同提交公司。
2016年4月25日,王某為繼續騙取阿明的信任,隱瞞其無法拿到該套房源及其已經從公司離職的事實,在下班時間將阿明帶至公司售樓處,以支付該套房產的定金為名,讓阿明刷卡支付20萬元的“定金”至一品房產公司的賬戶。王某還盜取公司的“代刷卡進賬申請表”,假冒他人簽名,將該20萬元“定金”偽造成被害人老李在一品房產公司所購房產的追加首付款,以防止一品房產公司發現該款項的差錯。在此期間,王某分別從老李處接收阿明支付的定金5萬元、更名費15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王某隱瞞其沒有房源也沒有找“關系”幫忙的事實及后來已離職的身份,通過老李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騙取含阿明在內的3名被害人的錢款共計65.5萬元,又在未與另一房屋認購人溝通的情況下,擅自以該房產認購人欲轉讓該房產為由,通過老李采用相同的方式騙取另兩名被害人的錢款共計15萬元。
2016年3月至7月間,王某仍以可以拿到該小區未開盤的部分房產、店面及已開盤的6套房產為由,騙取被害人老李的信任,讓其幫忙尋找客戶。被害人老李先后向王某介紹了幾名客戶,并與王某簽訂了委托購房協議。在此期間,王某從被害人老李處共接收購房款項共計87.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共計167.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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