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將建統一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
五類情形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海口網11月23日消息(記者光明)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明確,海南省將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建設單位新、改、擴建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后,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償取得排污權。
根據《辦法》,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排污許可證許可的內容,以及要求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排污單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包括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按規定繳納有償使用費來取得排污權的行為。排污單位有償使用排污權及參與排污權交易,不免除國家和海南省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和義務。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生活垃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承擔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的排污單位,不超過國家和海南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可無償獲得排污權。
《辦法》明確,省將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無償收回或回購方式,納入政府儲備:排污單位因轉產、關停、破產的,應當無償收回;排污單位被依法關閉的,應當無償收回;政府投入資金實施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指標的,應當無償收回;新、改、擴建項目自行停止建設放棄已購排污權的,應當無償收回;通過市場交易回購的。《辦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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