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24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23日經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明確農村集體資產份額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不得向外部人員轉讓、贈與。
近年來,上海市農村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集體資產迅速增值,條例為監督好、管理好農村集體資產提供法制保障。條例細化相關概念,明確農村集體資產是鄉鎮、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此外,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闡釋該資產的范圍,包括成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政府撥款、減免稅費以及接受捐贈、資助形成的資產等。
同時,結合上海實踐,條例對“應當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資產作出明確。在份額量化的基礎上,為保證份額的基本穩定,防止農村集體經濟被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條例規定戶內總份額“生不增、死不減”,份額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贈與。
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條例考慮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各有差異,采取“實體+程序”的方式,規定自農村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以來,在鄉鎮、村、組集體生產生活的人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確認,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強調成員確認應當綜合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資產積累的貢獻等因素。
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監督權等。
《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將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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