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釀事故 累計社會服務30小時獲檢方不起訴
11月1日凌晨,浙江瑞安的張某在喝完酒后開車回家,途經塘下廣場北大橋附近時,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后,張某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并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按我國刑法規定,張某醉酒駕駛應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拘役,然而張某并沒有受到拘役處罰,這是怎么回事呢?
“情節輕微 如實供述”決定不起訴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金亮亮: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能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且沒有司法機關規定的從重情節,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調解賠償,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準。
在征得張某同意后,由“愛心順風車”公益組織安排其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在交警規定的區域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達到30小時以上服務時限后由該公益組織聯合公安機關評估其表現,出具書面考察報告,瑞安市檢察院根據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
11月27日,張某完成自愿社會服務30個小時,拿到了瑞安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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