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市原副市長左新波受賄271萬余元被判刑6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衛市原副市長左新波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左新波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被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左新波在擔任寧夏中寧縣縣長、中衛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左新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左新波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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