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至30日,海南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草案)》。
根據方案,海南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海南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環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的通過對下一步實施環保稅征管奠定了基礎,地稅部門將認真研究出臺配套的征管措施,同時,加強與財政、環保、農業、水務等部門協作,確保環境保護稅在我省順利、平穩實施,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助力海南生態環境發展。
據了解,為確保《環境保護稅法》在海南順利實施,省地稅局積極組成環境保護稅開征調研小組奔赴全省19個市縣區開展環境保護稅征前工作調研,與各地政府職能部門召開座談會43次,實地調研企業85戶,對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各相關情況進行摸底,征求基層各職能部門、企業對環境保護稅開征以及征管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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