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
(四)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辦公用房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辦公用房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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