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經過幾年法律實施,已經深入人心。這讓許多喜歡杯中物的人,再也不敢向法律叫板。但在近日瑞安發生的一起醉駕中,當地檢察院竟然決定不起訴,而是由當事人“自愿”完成30小時的社會服務。據悉,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當事人張某于今年11月1日凌晨酒后開車回家,途中撞上一輛停在路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事發后張某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并賠償8000元經濟損失。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駕,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刑法規定,張某應處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拘役。
瑞安檢察院有什么理由決定不起訴呢?據稱,這是根據最高法今年下發的相關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等今年1月17日印發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但是,查了下上述相關文件,瑞安檢察院的做法有些牽強,而要從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看,這個口子更不能隨便開。
這里提到的最高法文件,指的是今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了危險駕駛罪,指出“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但這一司法解釋并沒有推翻2013年開始執行的“醉駕入刑”的司法解釋(《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而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和上述司法解釋,張某不僅確定無疑是醉駕,而且符合醉駕從重處罰的相關條款規定。
2013年版司法解釋列出醉駕從重處罰的八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就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張某醉駕后撞了人力三輪車,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本該從重處罰,檢察院反倒不起訴,于法理上似乎站不住腳。
再退一步說,這個案子也不適合作為試行“醉駕不起訴”的樣本。其一,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9毫克/100毫升,應當是比較高的,醉駕程度比較嚴重;其二,張某醉駕后撞上三輪車主并送醫治療(報道未提及是否構成輕傷),而浙江省高院的“會議紀要”明確指出,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不適用緩刑。那么,三輪車主是否構成輕傷呢?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
從社會效果看,“醉駕入刑”后,酒后開車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就在于法律規定明確、處罰嚴厲,不給任何人鉆空子的機會。醉駕不起訴,這個口子不能隨便開,否則“醉駕入刑”或將變成一紙空文,而這些年來形成的良好法律效應也將不存。(魏英杰)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