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5日印發了《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下稱《實施辦法(試行)》),要求省內各高等院校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只要學生本人或高校能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在校基本生活費用低于高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就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而且可視具體情況分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省教育廳要求,各高校應建立健全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在每學年秋季學期的9至10月進行一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在此過程中強化責任意識,規范工作程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將班級輔導員(班主任)、院(系)資助工作負責人作為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并理清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各高校還必須成立復查認定小組,每年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同時,每年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個別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且保留學生家庭環境圖像資料。實地走訪核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每年應不少于本校正式學籍學生總數的1%。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的資助資格且收回資助資金。
《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獲得資助資格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能缺乏誠信,提供虛假證明,虛報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費,以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格;不能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酒吧等娛樂場所消費;不能存在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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