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12月1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同時,司法機關還將對這四人信息進行公開,并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這在全省尚屬首次。在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后,這四名嚴重刑事犯罪人員的個人信息將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犯罪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事項。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司法介入正在扮演分量越來越重的角色。就在前不久,上海閔行出臺新規,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事特定行業。而這一次,江蘇淮安市淮陰區也推出了類似的舉措,并且還決定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凡此種種都表明,司法機關在個案審判的基礎上正試圖建立一套穩定、長效的保護機制,以此來規避特定群體“重復犯罪”所帶來的風險。這一切無疑是發揮司法能動性的具體體現。
在輿論解讀中,淮安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系江蘇首次。這一說法,其實并沒有那么準確。按照現有規定,除法律明確不能公開的,全國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全部上網向社會公開——淮陰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生效之后公開相關犯罪人員信息,正是依據于此。公開的犯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信息,并未超越判決書中的原有內容,而只是將“判決書”中的關鍵內容加以專門的摘錄、整理和集納,這完全符合固有的法律規范和職權范疇。
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來說,簡單、籠統地公布一個冗長的判決書,遠遠不能發揮司法公開的應有作用。畢竟,大多數人并沒有興趣和能力去檢索、查閱用詞高度專業化的法院判決書。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公開”與“不公開”并沒有太多實際區別。
與之相較,淮安著重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對龐雜信息刪繁就簡,直接公示案件的關鍵人物、關鍵情節,這無疑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傳播效率和范圍。值得注意到的是,淮安此次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多渠道發布犯罪人員信息,極大方便了公眾的閱讀、轉發和擴散,也能夠提醒盡可能多的人“規避風險”。
針對現存的“隱私權”爭議,需明確的一點是,“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是對易受侵犯人群及其監護人的風險警示和善意提醒,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利益和公共安全,并非僅僅為了羞辱或懲罰。讓更多人知曉此類犯罪人員信息,營造一種全民監督的氛圍,這不僅能夠遏制“重復犯罪”,也能構成對特定人群的震懾,推進持續矯治。
積極、充分地運用法律賦權,靈活使用“禁止令”、附加刑等刑罰方案,保護未成人免受侵害,必將有賴于司法能動性的持續發揮。(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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