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服務地方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政策執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4〕30號),海南省工商局日前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行辦法》。目前,該辦法已經印發全省并開始執行。
海南省工商局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服務地方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政策執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簡易注銷程序,是指登記機關簡化登記流程,對依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場核準登記,或對符合特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依職權注銷的程序。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一)行政部門、司法機關要求限制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個體工商戶存在勞動爭議的;
(三)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已辦理涉稅事項的。
第四條 申辦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者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情況屬實,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定職權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一)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的,繼承人可憑人民法院的裁判書或者經依法公證的證明文件,申請簡易注銷;
(二)經登記機關準予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擬依職權注銷名單,公告期為10天。公示期滿,其他單位或個人未對擬依職權注銷決定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依法核準注銷登記,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申辦簡易注銷登記的,經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申請人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辦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已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存在未清結的債權債務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由其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簡易注銷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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