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題:安排需及時·會見不監聽·投訴渠道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王茜、白陽
司法部日前印發并施行《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進一步完善保障律師執業及在押罪犯的權利。11日,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圍繞新規中的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新規出臺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問:為何要出臺《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答:《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自2004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律師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暫行規定中條款已不適應當前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實際需要,如律師代理范圍較窄、律師人數限制、律師救濟措施不明確等。針對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新情況、新問題,司法部出臺了這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擴大代理范圍,強化安排時效
問:這次修改與之前的暫行規定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新的規定擴大律師代理范圍。增加了律師可以代理各類案件申訴、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同時,新規增加方便律師會見措施。新規明確監獄應當公開律師會見預約方式,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閱卷等事務。比如,規定了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在律師會見時效性方面,新規規定,對于符合規定情形的,監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說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增加“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的規定,方便了律師會見。
新規定還取消了律師會見人數限制。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兩名律師。委托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不派警察在場
問:如何理解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答:新規明確: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這種情況適用于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之所以不被監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最終確定有罪,此時監獄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兩種身份于一身,為了保障控辯平衡,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同時,大多數情況下,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是代理申訴、代理處理民事事項等,這種情況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關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的規定。
因為在押罪犯已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經消失,偵查、起訴、審判的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罪犯在監獄服刑屬于刑罰執行階段。為確保監獄、律師安全,新規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派警察在場主要考慮安全因素。
開辟多條投訴渠道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問:新規如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救濟措施?
答:新規規定,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新規開辟了多條投訴渠道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律師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除了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外,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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