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搶救生命垂危患者時,是否必須征得患者親屬簽字?患者親屬意見不一或拒絕發表意見,醫院如何實施醫療措施?出現醫療糾紛,醫院和患方之間如何界定責任?針對醫療糾紛中的這些情況,最高法13日公布的一則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這份司法解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從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在涉及醫療損害責任方面,明確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
該法第五十六條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根據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的說法,實踐中對于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亟需進一步明確。
在這份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明確了“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五種情形,包括: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稱,上述情形,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在解讀這條司法解釋時表示,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對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出細化規定的基礎上,本著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規定對于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于醫療機構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樣不僅有利于指導實務操作,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這位負責人稱。(完)
?
?
相關鏈接:
海南省兒童醫院露“新顏” 預計明年6月全部投入使用?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