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彬
備受輿論關注的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老虎傷人”案,在發生一年多之后,將于2017年12月19日開庭。傷者趙女士索賠近156萬元;而園方則全盤不認可。
對于這次的高額索賠,不少網友態度激烈:如果對于趙女士這樣在猛獸區下車的危險行為,也要賠償的話,實際是鼓勵更多的人無視生命、挑戰規則。
的確,對于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趙女士本身存在嚴重“過錯”。但是,受害者存在過錯,不代表動物園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受害者的“過錯”,也需放在《侵權責任法》的天平上做出司法判斷。
本案的法律爭議點在于,動物園管理方有沒有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責任,以及受害方的“過錯”的有多大。現在可以預期的是,趙女士一方可能強調當時園方的安全措施有疏漏:入園前安全教育不充分;猛獸區的不得下車的標志不明顯,乃至造成誤導;遭遇猛虎傷人時,園方措置不當,傷者救治不及時、不專業等等。新聞報道中也提到,在事發之后,趙女士重新走了一遍動物園,的確有一些新增的警告牌,這是事發之前沒有的。
索賠156萬元是否“獅子大開口”呢?應該說這個數字,還是在普通人身傷亡案件的正常索賠范圍之內:趙女士母親的死亡賠償金,按2016年北京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約是115萬;趙女士被嚴重咬傷之后的搶救、醫療、整容、誤工費,也應該有幾十萬元,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等等,差不多就是100多萬元了。但是,這是法院未必會認可所有訴訟請求,還是會按法律確定的動物傷人的特殊侵權標準和“過錯相抵”原則做出判決。
同時,在本案中應該注意到一個特殊的輿論現象,即法律專業人士一般傾向于動物園方要擔責任,而網民則相反。比如,去年10月中國消費者協會曾就此案發聲: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包括《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專家楊立新在內的多名法學家,傾向于認為動物園管理方應該承擔更多責任;而更多的網友則站在了“規則意識”的高地上,譴責受害人,甚至一度發展到不分是非地轉發受害人是“醫鬧”“小三”的虛假消息。
“規則意識”當然是對的,但是法律作為定分止爭的嚴密的社會機制,有時會超越普通人的“正義的直覺”。這次老虎傷人之爭反映的正是這個現象。
老虎傷人案,屬于法定的特殊侵權歸責方式,適用“推定過錯責任”,要由動物園自證盡到了嚴格的管理職責;按“過失相抵原則”,受害方也將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受害人的“過錯”還需要在法律上做出評價,最終的民事責任劃分,將由法院依證據、依法律做出裁量。(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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