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球員張修維醉駕與多車相撞獲刑
今年8月,中超足球俱樂部天津權健球員張修維,凌晨醉酒駕車與6輛機動車發生碰撞,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控制。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修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日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以張修維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張修維是中超足球俱樂部天津權健的球員,今年8月16日,天津交警發布情況通報稱,張修維8月15日凌晨醉酒駕車,與停放在路邊的6輛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7輛機動車受損,無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后,交警立即依法對張修維進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89.3mg/100ml。
判決書顯示,和平區法院經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4時許,張修維飲酒后駕駛白色小轎車,行駛到天津市和平區昆明路與岳陽道交口附近時,與停放在路邊的6輛汽車發生碰撞。群眾報警后,交警趕至現場將留在現場等待的張修維帶至公安機關。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修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6輛車的車主不承擔事故責任。經司法鑒定,張修維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9.3mg/100ml,屬醉酒狀態。張修維的機動車駕駛證現已被依法吊銷。
據了解,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張修維表示沒有異議。和平區法院認為,檢方指控張修維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修維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抗拒行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受損車輛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納。
根據張修維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平區法院以張修維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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