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中新社發 鐘欣攝??
據公安部網站19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指,針對產權保護問題,《若干規定》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結合落實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193次常務會議要求,在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精神、兼顧刑事司法與產權保護平衡的基礎上,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系,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準確界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執法不當行為。
針對監督制約問題,《若干規定》為防范產生公安機關執法不規范問題,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作用,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范,健全了協作機制、細化了監督內容,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糾錯措施和法律責任,防止偵查權力濫用。
消息稱,修訂后《若干規定》作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共10章,80條,在充分借鑒當前刑事司法理論成果和執法辦案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執法工作的實踐、規律和特點,適應時代發展和法治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嚴密和細化了執法辦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辦案依據。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犯罪形勢的深刻變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訂完善,要求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規范和標準不斷創新、完善和提高,因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06年6月施行的《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完善。
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變革,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既有新問題的涌現,又有老問題的變異,在修訂過程中對執法辦案理念和機制進一步發展創新,補充完善和設置一些新的辦案程序,并對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
特別是在研究修訂中本著追求公平正義,一切從實際出發,注重以問題為導向,有利于提升執法辦案效率的精神,著力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和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等問題進行了細化、明確和規范,以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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