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2月21日電(記者王菲菲)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2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于日前審議通過,該條例明確規定在扶貧工作中弄虛作假、搞虛假脫貧等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省,全省119個縣(市、區),58個是貧困縣。此次出臺的條例對扶貧對象、扶貧措施、資金和項目、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標志著這個省的扶貧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條例規定,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扶貧對象資格和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的;貧困村或者貧困戶未按照規定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行為,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滯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污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搞虛假脫貧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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