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后反悔 賣家被判賠38.5萬元
劉藝明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陶亮、張一飛
佛山禪城的黃先生高高興興買下了一套房,怎料幾個月后賣家竟上演“教科書式耍賴”:擅自提高房產轉讓價格,故意造成協商不成的結果,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昨日,禪城法院公布,該院審理后認定賣家違約,需賠償黃先生差價損失38.5萬元。
賣家擅自提價
據了解,2016年12月11日,黃先生與賣家王某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黃先生以129萬元的價格買下王某名下位于禪城區季華六路23號建筑面積為88.99平方米的一處房產。簽約時,王某稱該房產出售時因發展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原因,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所以無法立即將所有權變更登記到黃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補充約定,以2017年4月30日領取房產證為限,如超過約定時間,雙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協商延期時間。同日,黃先生向王某支付定金10萬元。
2017年4月,眼看著到了約定期限,卻遲遲未見房產證身影,黃先生為此與王某進行了兩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2017年5月1日,王某提出將轉讓價格提高至180萬元,才同意與黃先生繼續協商領證時間。到了5月17日,王某又以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重要條款缺乏確定性和執行性,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黃先生提出反訴,要求與王某解除《合同》關系,向自己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及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8.5萬元。38.5萬元差價損失是如何得出的呢?原來,黃先生委托了專業機構對該套房產進行評估,經評估機構鑒定,該套房產現在的市場價為167.5萬元。
賣家返10萬元并賠差價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某現未取得不動產權證,但無證據證明其存在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領取不動產權證的情形,且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約定其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動產權證享有合同解除權,所以對于其提出的“缺乏執行性”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指出,根據涉案《合同》約定,黃先生作為守約方有權解除與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涉案房產的評估報告雖作為黃先生單方委托,但為擁有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所出具,其做出的結果具有公信力,且該報告是在本次訴訟中形成,該院對此予以確認。
最終,禪城法院一審判決黃王二人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解除,王某向黃先生返還定金10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8.5萬元。
隨后,王某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對一審原判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二手房糾紛猛增五成
禪城法院辦案法官表示,該院今年1~11月共受理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92件,同比增長37.6%。其中涉及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共164件,同比增長54%。近年來,一些房屋出售者由于缺乏誠信意識,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開始采取各種手段“惡意違約”,最終使得房屋買賣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向黃先生支付房屋差價損失38.5萬元,不僅維護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惡意違約出售人的一種懲戒與威懾。市民在購買房屋時,要審閱清楚合同條款并保留好證據,若遇到類似違約的現象,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東莞判例:賣家繼續履約
一套房本以105萬元的價格出售,雙方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賣家反悔不想賣房,買家遂將賣家告上法庭——此時房價已經較之前漲了30%~40%。
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一法院院長陳斯對該案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法律原則。此外,由于房價上漲,合同解除后買賣雙方利益損失差距懸殊。“如果一方故意違約還可獲得利益,這是法律不支持的。”所以,法院判決賣家須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12月21日《廣州日報》DG17版)
深圳判例:返價賣家被判賠買家180萬元
吳先生夫婦2015年初在深圳買房,房價上漲遭遇賣方毀約,法院先受理買方起訴業主強制過戶案件并查封交易房屋,仲裁委在房屋查封狀態下裁決業主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因為這份仲裁書的存在,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案交易已無法履行,賣家須支付買家吳先生夫婦20%房款的違約金也就是64萬元。吳先生夫婦不服上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案件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作出終審判決:賣家須賠償買家違約金180萬元。
(12月20日《廣州日報》SZ15版)
?
?
相關鏈接:
北京二手房買家砍價空間大 1千萬的房能砍掉66萬?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