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過蛛絲馬跡發現“印尼行騙”證據
北京二分檢公訴人講述“4·13”跨境電信詐騙系列案臺前幕后
“您的快遞未查收……”
“您個人信息已泄露,如需報案,請按*鍵……”
“您涉嫌經濟犯罪,需提供財產明細,請按#鍵轉接檢察院……”
正是通過“語音包”群發、自動轉接等方式,北京、江蘇、山東等地的185名居民在2014年至2016年間,被身處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的電信詐騙組織先后詐騙2900余萬元。
12月21日,我國首起從境外將臺灣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詐騙案,即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審查并提起公訴的“4·13”跨境電信詐騙系列案(下稱“4·13”案件)一審宣判,張凱閔、林金德、張家祥等8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到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不等的刑罰。本案公訴人之一、北京二分檢金融犯罪檢察部副主任孫晴詳解了這起大要案。
遣返途中摧毀又一窩點
2016年11月2日,“4·13”案件正式移送到北京二分檢進行審查。
對“4·13”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最高檢公訴廳和北京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全程指導督辦,北京二分檢主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張朝霞擔任第一公訴人,并依托金融檢察、網絡與電信犯罪檢察等專業化辦案團隊,形成了“4·13”案件公訴組。
檢察官發現,這起案件的發案頗具戲劇性。2014年11月29日,肯尼亞首都內羅畢一幢門牌為46號的別墅突發火災。警察救助時發現,別墅內有大量電話、語音網關、電腦等物品,懷疑這是一個電信詐騙窩點。肯尼亞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觸犯該國非法架設電信設備罪,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其中23名中國臺灣犯罪嫌疑人(其中1人另案處理)、13名中國大陸犯罪嫌疑人。
2016年4月8日,在對“46號窩點”的張家祥等36名犯罪嫌疑人進行遣返過程中,肯尼亞警方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奇怪舉動順藤摸瓜,破獲另一個跨境電信詐騙窩點——“201號窩點”,將張凱閔、林金德等22名中國臺灣犯罪嫌疑人、19名中國大陸犯罪嫌疑人抓獲。
經協調,肯尼亞警方將“201號窩點”和“46號窩點”的77名犯罪嫌疑人、物證均交由中國大陸警方,共同遣返回國。2016年4月13日,經公安部指定負責偵查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將77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京,故該案被稱之為“4·13”案件。
公訴組兩次退回補偵
辦案中,“4·13”案件公訴組對證據審查極其嚴格,不因辦案時間緊迫而降低證據標準。
公訴組注重發揮審前程序的主導作用,按照程序和實體兩方面證據情況作了細致梳理,先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一次補充偵查后,公訴組引導偵查機關再次調取關鍵證據。最終,形成補充偵查卷21冊,為案件的審查和提起公訴奠定了堅實基礎。
“4·13”跨境電信詐騙案卷宗的電子證據十分重要,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而言,難點在于證明電子證據的“無污染性”,即原始的、真實的證據屬性。
在甄別電子證據的過程中,公安人員和檢察官在“201窩點”扣押的電腦數據恢復中,發現了一些特殊的“返鄉訂票記錄單”。正是不放過這些蛛絲馬跡,讓“201窩點”相關詐騙分子的“印尼行騙”犯罪記錄進入司法視野。
檢察官審查發現,去肯尼亞之前,“201窩點”負責人及其部分成員,曾經在印度尼西亞從事過兩次電信詐騙活動。一次是夏天、一次是冬天,在印尼不同的地方從事詐騙,涉案金額高達2300余萬元。
繼續查辦中,另外11名曾經在印尼參與電信詐騙后返回大陸未參與肯尼亞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鎖定。經北京警方發布通緝令,11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緝捕歸案。
“印尼行騙”證據發現后,如何確定被害人,成為擺在辦案人員面前的重大課題。
孫晴說:“我們通過從窩點扣押的通話記錄、犯罪組織內部軟件聊天記錄中發現被害人名字等信息、被害人的轉賬憑證等證據,確認該被害人與犯罪組織之間的關聯性和同一性。”
據此,被詐騙2900余萬元的沈某、苑某等185人,被公訴組確認為被害人,最終獲法院判決支持。對被害人的準確認定,既是庭審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又切實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多媒體示證有力指控
7月18日至20日,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審查并提起公訴的“4·13”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組充分發揮指控與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庭審前制定了周密的出庭預案,擬定的“三綱一書”多達10萬字;先后3次通過庭前會議,解決了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問題,與辯護人就舉證方式達成一致。85名被告人中,除自聘律師的,司法機關均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
法庭上,法官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公訴組運用多媒體等形式出示了從肯尼亞詐騙窩點起獲電腦中提取、恢復的聊天記錄,“話術單”文檔,對窩點提取的網絡電話單等電子數據、相關書證、物證及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控辯雙方充分質證。隨后,控辯雙方就辯護人提出的犯罪集團、部分被告人的責任、量刑情節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公訴方借助專業化辦案團隊優勢,充分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指出:張凱閔、林金德、張家祥等85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其為電信詐騙犯罪集團,且在境外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理應依法嚴肅懲處。
在最后陳述階段,各被告人向法官、檢察官、被害人表示懺悔,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通過司法程序接受了法制宣傳教育,部分被告人表示要積極賠償。部分臺灣被告人表達了對大陸司法機關辦案和審判公平公正的感受,表示認罪悔罪。
“本案的依法查處,為我們今后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也彰顯了國家依法整治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利的力度和決心。”孫晴說。(本報記者 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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