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1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
(2017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采用按表決器方式表決,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四條 通過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并頒發任命書。
第五條 通過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依照《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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