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草案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同時,為加強法學高等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草案明確,檢察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在任職回避方面,草案規定,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此外,草案對檢察官員額制作出規定,明確“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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