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稅務檢查時收10萬好處費
地稅一主任科員獲刑1年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簡稱地稅第四稽查局)檢查一科原主任科員陳紹昌在稅務檢查中,收受其檢查公司的10萬元好處費。經瓊海法院一審、省一中院終審,陳紹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陳紹昌今年54歲,大專文化,曾任地稅第四稽查局檢查一科主任科員。1999年4月,楊某和他人設立了海南華立電器有限公司,楊某任總經理、法人代表。2013年,有人舉報華立公司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嫌偷稅漏稅,地稅第四稽查局安排陳紹昌帶隊調查。楊某得知后,便找到陳紹昌,希望他幫忙從輕處理,并表示會好好感謝他,陳紹昌表示待楊某自查補繳完后再說。2013年5月14日,楊某自查補繳個人所得稅29萬元、滯納金17.8205萬元。為感謝陳紹昌的幫忙,同時也為了讓陳紹昌繼續給予關照,楊某送給陳紹昌5萬元。
2013年7月10日,地稅第四稽查局檢查一科根據陳紹昌等人的調查結果向地稅第四稽查局提交了繼續追繳12056.11元個人所得稅的調查情況報告,但未對楊某的偷稅行為做出處理。
在之后的幾次帶隊調查房產公司稅務檢查中,陳紹昌再次收受好處費。經查,陳紹昌在地稅第四稽查局工作期間,利用執行稅務檢查的工作便利,收受楊某等4人給予的好處費合計10萬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
案發前,陳紹昌共向2名行賄人返還贓款3萬元。案發后,陳紹昌退出贓款7萬元,涉案行賄人退出贓款3萬元。
瓊海法院認為,陳紹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0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該院一審判處陳紹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陳紹昌不服,上訴到省一中院。省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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