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德斌
職業打假人帶著公證員購買10箱茅臺并封存,隨即以假冒產品為由將銷售者訴至法院,要求退賠購物款并10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購買者為職業打假人而非消費者,故駁回購買者10倍賠償的訴求。購買者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職業打假人以法院為工具,浪費司法資源,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1月7日《北京青年報》)
從職業打假者的做法來看,其帶著公證員購買茅臺打假,確實是有備而去,說明已掌握商家售假行為,目的就是通過打假來牟利,而茅臺廠家的鑒定結果也證實了,職業打假者所購買的茅臺酒均為假貨,這是一起成功的職業打假案例。可是,在進入司法索賠的階段,職業打假人卻遭遇到法院的“誅心論”,被認為其是打假牟利、浪費司法資源,而駁回10倍賠償的訴求,顯然這是不公正的裁決,不利于打假,反而是對制假售假者的縱容。
眾所周知,我國消費侵權現象非常嚴重,其中制假售假占了很大比例,但消費者維權手續繁瑣、維權成本過高、賠償過低等現實因素限制,令消費者在遭遇假貨侵害時,難以獲得滿意的維權結果,往往采取放棄來處置。而之所以如此,則跟法律對制假售假的處罰力度太低,缺乏集體消費訴訟制度,對職業打假行為支持不足等有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對于假貨的規范散落在多部法律中。《刑法》對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標準是售假金額必須達到5萬以上;《產品質量法》中對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處以沒收違法產品,并處以貨值3倍以下罰款。而且,《產品質量法》誕生于1993年,時間過去24年之久,罰款標準仍停留在5萬元標準,相比制售假者獲得的暴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據阿里巴巴披露數據:2016年全年,共排查出4495條銷售額遠超起刑點(5萬元)的制售假線索,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比例不足1%。已判決案例涉及47人,其中判緩期執行的有37人,比例高達79%。
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因假貨造成死亡后果的個人將會被終生監禁;對于公司處罰就更加嚴厲,罰金高達1500萬美元。顯然我國對制假售假者的處罰太過輕微,根本達不到震懾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打假亦有涉及,但側重于對消費者的補償,而非懲罰性賠償。2014年最高法曾經出臺相關規定,對于職業打假人比較有利,近年來食品藥品領域中職業打假人的訴求,大多得到了各地法院的支持。而此次法院對“茅臺職業打假案”的裁決,顯然背離了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亦是一種倒退的做法,不利于職業打假,反令制假售假者受益,讓人非常難以理解。
職業打假隊伍里魚龍混雜,確實有部分人借著打假而“黑打”,對于此類行為不應支持,反而要依法處罰。在我國消費者維權環境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之際,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實際上是一種代替性的維權方式,應允許其合理存在,并通過改善消費維權令其自動失去市場。至于浪費司法資源一說,更是緣木求魚的無稽之談,司法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對消費侵權打擊不力,放縱制假售假行為,才是最大的司法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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