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照在押人員 幫忙打探案情
瓊中看守所一民警受賄41700元獲刑
他是看守所民警,卻以關照在押人員、幫忙打探案情為由,收受在押人員及其家屬財物。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看守所原民警林泉受賄、索賄41700元,近日他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5年9月23日,林泉的朋友周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關押在瓊中看守所。林泉利用身為管教民警管理周某的職務便利,多次違反規定將香煙帶入看守所給周某。周某為感謝林泉對自己的關照,安排岳父給林泉匯款2000元。幾天后,周某的親戚又在與林泉喝茶時送給林泉1000元現金。
袁某和李某是一起非法采礦案的同案犯,先后被關押在瓊中看守所。林泉接觸到袁某后表示要幫袁某打探案情。隨后,袁某將寫有“二哥(被告人林泉綽號)是我朋友”的字條交給林泉,要求林泉與袁某親戚具體操辦。同年2月底,林泉以做檳榔生意為由向袁某親戚要了1萬元。同年3月底,袁某又從自己開設在看守所內的個人賬戶中支取3000元給了林泉。
李某被關押后,林泉按照袁某親戚的請托也關照李某,除了把李某安排到看守所環境較好的監室外,還違反規定帶香煙和食物進看守所給李某。林泉的關照讓李某的家屬感動,李某妻子還多次陪著林泉母親去定安看病,支付1000元醫療費,并給林泉母親500元。李某妻子還讓李某的朋友給林泉匯錢,拿1000元現金給林泉吃飯等等。林泉從李某家屬、朋友處共獲得價值22700元財物。
經查,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林泉利用其擔任瓊中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職務便利,為在押人員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在押人員及其家屬、親友財物共計折合41700元。
案發后,林泉分別在2017年7月、11月,先后兩次退贓4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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