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當事人可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
沒錢,也能先打官司
海口網1月16日消息(記者高潮)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一份《準予免預交訴訟費用通知書》,這標志著海南一中院司法救助力度再上新臺階。2018年,海南一中院將加大對司法救助的多方投入,尤其是針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據悉,今年首批當事人向海南一中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案件共計5件,獲批5件;涉及緩、減、免預交訴訟費用31914.68元。其中,緩預交訴訟費用4宗,共計26608.33元,免預交訴訟費用1件,共計5306.35元。
針對申請免交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劉某某,法院立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查閱當事人書面申請材料和實地走訪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詢問當事人的病情、家庭收入、醫院病歷報告和當地村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作出《準予免預交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決定。
法官介紹,申請民事、行政訴訟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一般是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特困戶,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根據規定,原則上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低保戶、五保戶、特困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當事人可以免交訴訟費用。
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當事人是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當事人被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可以減交訴訟費,減交比例在30%以上。當事人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可緩交訴訟費用。
法官提醒,申請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經濟困難的證明。若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當事人拒不補交的,法院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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