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區停車費具備條件可放開價格 海口收費實施細則已報市政府
海口網1月16日消息(記者光明 實習生劉敏)從海南省物價局了解到,我省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具備協商條件的,放開其價格。省物價局今年將指導市縣出臺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目前,海口、三亞、儋州地級市已完成停車收費實施細則的起草、征求意見、社會論證等工作,并將實施細則報送市縣政府。
服務收費分級管理
記者了解到,省物價局已牽頭修訂《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社會資本(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旅游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并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業主共同同意才認定具備條件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方面,具備協商條件的放開其價格。“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按法定程序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且業主委員會有效履行職責,并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業主,或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簽訂相關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認定為具備議價條件,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或未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的住宅小區,認定為不具備議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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