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翻后,網絡主播告公司索要41萬
法院認為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僅是合作關系
網絡女主播和給她做經紀的公司鬧翻,把公司告到法院,要公司給她41萬余元,并補繳社保。那么,網絡女主播和公司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日前,南京江寧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帶有“自媒體時代”特色的勞動糾紛案件。通訊員江研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網絡女主播告公司討要工資
2015年11月1日,小王進入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網絡主播,由公司擔當她的經紀人,為其扶植包裝。某公司與兩個直播網站之間有合作,便安排小王在這兩個網站上進行直播,與網友聊天、展示才藝等等。這兩個直播網站按照相關主播待遇及規范,對小王直播所獲得的打賞禮物定期結算,并將款項支付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扣除部分費用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小王。
2016年5月1日起,小王不再做直播,擔任了某公司管理崗位,某公司提供3000元/月的管理工資。2016年6月29日,某公司支付小王管理工資3000元。2016年7月5日,將小王口頭辭退,次日小王沒有再上班。某公司拒絕支付小王7月份工資,并于7月24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小王先提起了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小王要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欠發工資合計90436元;判令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20473元;判令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31752元。
公司認為雙方不是勞動關系
被告某公司認為:小王做網絡主播期間,雙方之間并不是勞動關系,而應確定為合作關系。
被告某公司還稱,小王于2016年5月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期間表現不佳于2016年7月5日晚將小王口頭辭退,小王次日未再至單位上班,故小王要求其支付2016年7月份的工資,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王的請求。
法院認為,小王擔任網絡主播期間和某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首先,在擔任網絡主播期間,雙方之間并沒有成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其次,小王沒有證據證明其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在某公司的場所以及某公司規定的時間進行直播,實際上其從事直播的直播地點自由,直播時間自主決定,直播內容以聊天、才藝為主,雙方之間未形成用工管理關系以及人身隸屬關系;再次,小王的就網絡主播部分的收入來源于粉絲的“打賞”,并非某公司發放的工資。綜上,雙方之間就網絡主播部分的關系是一種以網絡傳播平臺為媒介進行演播的合作關系,未形成勞動關系。
法院判公司支付8千余元
法院還認為,2016年5月,小王從事某公司的管理工作崗位,協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先生管理相關事務,某公司每月發放3000元管理工資,應認定雙方就該部分工作形成勞動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所得的款項才能計算雙倍工資差額。該案中,雙方就管理崗位工作于2016年5月1日形成勞動關系,應當于次月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某公司未與小王簽訂,應當支付2016年6月1日至7月24日的雙倍工資差額,管理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經計算,數額為5207元。網絡直播所獲得的款項,不屬于工資,計算雙倍工資時,不予考慮。
小王于2016年5月1日起在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月薪3000元,最后打卡時間為2016年7月5日。因此某公司應當支付小王從2016年5月1日至7月5日的管理工資,經計算為6413.8元,除去已經支付的3000元,尚欠3413.8元未付。
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資3413.8元,支付小王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207元,駁回小王其他訴請。
?
?
相關鏈接:
原斗魚主播密子君高調亮相《百萬贏家》 疑似簽約花椒?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