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實施了一系列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黨的十九大更是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實踐表明,生態文明思想理念和方略得以貫徹,均離不開良法善治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由此,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于國家層面而言,應當以十九大的新要求為先導,鞏固與發展多個維度的生態文明頂層設計。
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制定了40余部涵蓋污染防治、資源使用、生態保護與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數量更是數不勝數,這些規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中國特色生態文明規范體系。盡管如此,法律制度之間的不協調、原則性強、配套機制不足、重要的法律制度缺位、環境權益保障不充分等問題依然存在。為此,需要提升人大的立法地位;及時做好生態文明領域各項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推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等重要法律盡快頒布,以綠色理念為指導全面反思各項法律制度;完善環境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治的環境治理協作制度;以細化程序和權義為重點,充分保障公眾在環境事務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完善環境、資源與生態管理體制機制。當前,自然資源所有與使用制度尚不完善,綜合性的生態文明監管體制有待建立,鑒于此,亟待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十九大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為指導,完善資源所有與使用權制度,建立科學的環境、資源與生態監管機制。具體而言,首先,改變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及資源主管部門單純依靠行政權力配置自然資源的局面,加快自然資源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于國家層面建立統一行使經營性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機構;其次,改革環境資源與生態監管體制,強化環保部門的職責,建立綜合性資源與生態監管機構;再次,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及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嚴守資源總量控制、用途管制與生態紅線管控制度;最后,加快自然資源各類基礎制度的推進,包括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自然資源規劃制度的整合與統一、自然資源調查統計與檔案制度等。
完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文明決策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近年來,我國多個地方探索建立了各省市的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辦法,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將生態文明指標納入了地方黨委和政府的評價考核,其中,第6條將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多項指標變化納入到各地的綠色發展評價指數。這一綠色惠民指標,作為與公眾關涉最緊密的條款,如何進一步細化,成為真正實現公眾參與的綠色評價,并能使公眾參與到結果公開與監督,必然是廣大民眾期盼的現實議題。目前,中央環保督察作為落實黨政同責與一崗雙責的典型政策實踐,截止2017年底已完成對全國所有省份的全覆蓋。盡管督察實效顯著,但仍面臨著因缺乏制度化的規范而制約督察工作進一步開展的困境,為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攻堅階段,亟待總結中央環保督察的成功經驗,加快構建完備的環保督察黨內規范與法律體系,通過賦予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督察小組等機構明確的法律地位,理順督察主體的職權職責與權力運行程序,形成可持續的法治化機制。
我國多年來的生態文明建設經驗表明,美麗中國目標的實現終將得益于生態文明理念在每一個個體行為的內化,毫無疑問的是,這一過程中,系統完備的環境資源與生態法律制度始終是生態文明發展的最穩固基石。
(作者:潘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后;何家振,環境保護部宣教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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