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法傷害執法民警案件多發專家稱
對暴力襲警從重處罰合乎情理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靳雪林
據媒體報道,1月24日上午,有人員在云南省魯甸縣文屏鎮圍攻、毆打處警公安民警,并砸毀警車。1月26日晚間,魯甸縣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案件進展稱,目前有6名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月19日,袁某因涉嫌飲酒駕駛被四川省崇州市警方攔下。可袁某非但不配合民警調查,還叫來了一起喝酒的朋友周某,用石頭襲擊民警,結果兩人雙雙被罰;
1月16日晚9點半,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越溪派出所接到轄區一小區保安報警稱:有個二房東因與物業發生糾紛,開車把小區門堵了。因林某等人拒不配合調解,民警準備將當事人帶回所內做進一步調查,這時,這些人紛紛以抱住民警大腿、絆倒民警、用拳頭擊打民警胸口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現場出警的輔警也被毆打;
1月14日,湖南省慈利縣高橋鎮涉嫌打人女子陳某在警察調查時,聲稱自己不懂法,不怕坐牢。她將警察的手摁在自己胸口,稱被調戲非禮。在警察查實她毆打他人的事實后,她倒地爬行幾十米,自己脫掉衣物大吵大鬧。
近年來,類似的阻礙執法、暴力襲警案件頻頻曝出,個別地方甚至已從口頭挑釁、謾罵、侮辱、搶奪裝備,發展為直接使用兇器傷害執法民警。
挑戰秩序、破壞秩序、令執法受挫——這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對襲警案件的評價。
“暴力抗法本身是對秩序的挑戰,是對國家權威的挑戰。在法治社會里,是不主張運用非法手段去維護合法權益的,公民如有不同看法和意見,應該通過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和途徑來解決,而不是自己進行救濟,通過自己來判斷是否違法,可以不遵從、可以抗拒。”余凌云向《法制日報》記者進一步解釋說,“讓民警流血又流淚,損害的不僅是民警個人的合法權益、整個公安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而且會直接損害公眾安全感,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就曾明確表示,如果警察執法安全問題得不到良好的解決,必然會使得我國經濟生產生活的秩序陷入極大地混亂。“依法治國”也就成為一句空談,因為法律沒人遵守、沒人執行,立再好的法也是一句空話。
在余凌云看來,目前,襲警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
不過,余凌云和王太元都持這樣的觀點:立法層面比較完善,主要是在執法中解決問題。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看來,刑法中規定的暴力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就已經涉及“暴力襲警”的相關處罰。
“‘暴力襲警’不過是妨害公務的一種情況。”阮齊林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將襲警條款作為一個從重處罰的情節吸納進妨害公務罪中,可以說是一個‘折中方案’,既考慮到警察的呼聲和要求,也考慮到保證刑法體系的完整性與和諧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余凌云說,我國已經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當執法現場出現暴力抗法的情況,警察應該如何處理,可是缺乏具體的操作細節。
阮齊林認為,對于暴力襲警從重處罰合乎情理,既是維護警察權威、法治權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強公眾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警察執行公務與其他執行公務相比,更具特殊性,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暴力襲警是妨礙公務中的嚴重行為,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障警察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對社會負責?”
在余凌云看來,想要有效遏制襲警案件的發生,首先要提高公眾遵紀守法的意識,同時要不斷完善救濟途徑,“比如,給老百姓提供快捷的臨時性的救濟;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能真正解決問題。行政機關也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規范,嚴格依法行政,而且在執法過程中要加強普法”。
“要在根本上解決暴力襲警問題,全社會應形成一種相互理解的風氣。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警民雙方進行嚴格‘訓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說,“首先,民眾要樹立法治意識,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治軌道內執法時,民眾要盡量配合,平時需學習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養;其次,警察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章程,規范執法,并進行大量的案例學習,這樣才能在執法時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置。”
他同時表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應該遵循“嚴而不厲”的原則,面對襲擊警察的任何行為,一定要立即處置、零容忍,而不是一味忍讓。等到出現暴力襲警的嚴重行為時才進行處置,往往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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