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副秘書長、競賽部部長戚軍。中國足協供圖
新華網體育北京1月31日電(張安琪)中國足球協會青訓中心授牌及青訓總監聘書頒發儀式31日在京舉行,會上公布了《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將加大對未滿16周歲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的管控力度。對《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轉會規定》)中可獲得培訓補償的起始年齡由原12周歲調整為8周歲,國內青少年球員培訓補償費用也按照四個類別進行調整。
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國足協青少年球員注冊與轉會等基礎性管理工作水平,中國足協決定對現行《轉會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與補充。中國足協副秘書長、競賽部部長戚軍詳細介紹了本次調整和補充的內容,主要涉及八大方面,其中包括增加低年齡段青少年球員國內培訓補償年齡、調整國內青少年培訓補償費用標準、嚴厲打擊通過利用涉外轉會手段逃避培訓約定的行為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要舉措。
本次調整重點增加了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相關要求。規定業余球員從12周歲生日后連續注冊時間已超過4年,若該培訓單位能夠與球員簽訂工作合同,且同時可為球員提供不低于該培訓單位所屬會員協會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工資,則該培訓單位有權選擇與該業余球員簽訂不長于兩年的工作合同。如果球員無正當理由拒簽,則足協可對球員處以24個月的停賽處罰。
另外,足協此次對違規的“出口轉內銷”等行為也做出了約束。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在其23周歲生日之前,從國外轉會國內的,如果是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的,或者業余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注冊4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首次工作合同,且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次工作合同權利的,足協也將對球員進行停賽24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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