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身份“變身”物業主任胡作非為
女子犯偽造身份證件罪獲刑1年
現在的許多居民小區都有物業公司管理環境衛生,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業主收取物管費、水電費、停車費等。但是,如果物管不規范,問題就大了。
本期《檢察官以案說法》講述一個身份復雜的女子是如何偽造身份,搖身一變成為小區物業主任、干下不少違法事的故事。
四處躲債逃到海南
2017年8月23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宗刑事判決:判處海口某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小區物業主任吳某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吳某萍獲罪的原因是偽造身份證件。
吳某萍任物業主任期間改名叫“鄭某南”。吳某萍為什么要把自己變成“鄭某南”呢?
吳某萍出生于1978年12月,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她偽造了一個新名字“鄭某南”,把出生日期變成了1984年7月后,來到了海口。
2016年12月23日17時30分,海口市公安局紅島邊防派出所接到海南某物業管理公司報案,稱其公司員工“鄭某南”涉嫌職務侵占公司財物。民警趕到該公司將“鄭某南”帶至派出所處理。
民警初步審訊了“鄭某南”,發現她真名叫吳某萍,并由此牽出一串令人驚訝的情況。
吳某萍是因為躲債來到海口的,改名為“鄭某南”,也是為了金蟬脫殼。
幾年前,吳某萍在福州市向親戚朋友借錢做生意虧損了二十幾萬元無能力償還,被逼急了,逃到湖北襄陽躲債。2013年,吳某萍又透支了信用卡兩萬多元,已無力償還了,躲進一些不過問身份的小廠里打工。2016年3月,一債主追債到湖北襄陽嚇壞了吳某萍,她于是連夜逃回福州,在一名男子、據稱是她的“老情人”郭某偉的幫助下,通過QQ聊天獲得了一個“鄭某南”的身份信息,并以600元的價格制作了一張名為“鄭某南”的身份證。
為了遠離債主,改頭換面為“鄭某南”的吳某萍,決定去一個更遠的地方:素有天涯海角之稱的海南島。
當上物業主任侵占財物
2016年6月,吳某萍逃到海口,并以“鄭某南”的身份應聘海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物業主任。在商場、債場上混跡多年的吳某萍,順利應聘。
成為物業主任后,“鄭某南”卻沒能重頭再來。小區需要購買一些登記本。吳某萍便聯系了一家印刷公司定做,并索要了發票。之后,她拿著報銷的7080元現金沒有支付給印刷廠,而是裝進自己口袋。此外,她還將物業公司代售的游泳卡錢款及代繳納的電梯罰款據為己有。
物業公司的經理黃女士因為家里裝修需要臨時租房,正好小區有業主將鑰匙放在物業委托租房。于是,吳某萍給黃女士介紹了這個房子并其中聯系出租事宜,收取了2個月的租金及押金。但是,當黃女士再次給吳某萍交房租的時候,吳某萍卻將2400元租金自己拿去花了。在租戶周某前來租房時,吳某萍同樣將對方轉賬給她的6000元押金截留。
因偽造他人身份證,并使用虛假身份證實施多起違法行為,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向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8月,吳某萍被美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說法
職務侵占 不等于詐騙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陳述以及警方的偵查都顯示罪犯吳某萍實施了多起職務侵占,那美蘭區人民法院為何只判決吳某萍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呢?
辦案檢察官表示,吳某萍在其經手的游泳卡銷售、印刷本子、繳納電梯罰款三事上,符合職務侵占的行為特征,但因侵占數額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故只能評價為一般的職務侵占行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其利用物業主任一職,接受業主委托代為租賃房屋、收取租賃費用、押金,然后用于自己揮霍,此行為應當考慮為侵占罪,因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故應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
記者余加亮 周琪 特約記者吳淑驍 通訊員王偉鵬
(海口網2月1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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