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婷婷(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近日,北京和寧波接連發生的“勸阻吸煙”新聞,引發廣泛關注。在北京,一位女士在飯店就餐時,向店員反映鄰桌幾名食客吸煙無果后,錄制視頻準備曝光,卻差點被打。在寧波,一位男士在電梯內勸阻吸煙后,直接被打傷。
面對“暴力的抗拒”,無論是北京的女士,還是寧波的男士,內心深處都會有委屈甚至無奈: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污染環境,而且還損害他人身心健康,勸阻吸煙是正當的維權行為;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規定,公民勸阻他人吸煙,也是履行規定的義務,如果動輒導致自己被打受傷,誰還敢出面勸阻吸煙呢?
從現行法律看,對類似“過激”行為也有懲治渠道。《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不聽勸阻的行為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程度的,該法明確了拘留、罰款等措施。也就是說,對不接受他人勸阻甚至出手傷人的“煙民”,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問題在于,絕大多數時候,面對公共場所吸煙者的是沒有執法權的普通公民。面對勸阻,吸煙者不予理睬,令人無可奈何,如果吸煙者大打出手,等到自己報警處理,人家早就逃之夭夭,豈不白白受了傷害?以“勸阻吸煙被打”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以發現,勸阻吸煙者被打傷的案例,近年來多地都曾出現,卻鮮聞行兇者被嚴懲。
面對這種尷尬情境,固然要加強執法,職能部門須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懲戒和曝光力度,讓那些不遵守規定吸煙甚至動手傷人的不聽勸阻者付出應有的違法成本。
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從目前的執法力度看,對公共場所吸煙很難做到全程管控、全時介入。其實,真正的控煙力量還在于普通公民。他們是公共場所吸煙的受害者,對控煙活動最有積極性。他們人數眾多、遍及各處,只有讓他們都成為“執法”的參與者,才能讓“煙味”真正遠離公共場所。
“權力”和“權利”需要法律賦予。我國2003年就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1月9日在國內生效,明確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公約》簽訂以來,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法或控煙綜合性立法。但在我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曾被寄予厚望,但至今尚未出爐,只能憑借地方性法規控煙。
立法上的明顯滯后,讓公民在公共場所勸阻吸煙時,只能拿起國際合約、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缺少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既不利于公共場所控煙,也不利于教育和引導全民參與控煙。時下,從鄭州“電梯勸阻吸煙‘致’老人猝死”,到此起彼伏的“勸阻吸煙被打”事件,暴露出控煙與吸煙力量的拉鋸、對峙,都在推動專項立法的早日到來。
醞釀中的控煙立法,應在加大對違法者懲戒力度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公民作為公共場所“控煙監督者”“執法協助者”的法律地位以及經營者勸阻吸煙者的義務和責任,為他們提供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真正讓公共場所控煙走進現實。
《光明日報》( 2018年02月14日 03版)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