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檢察機關是公益訴訟起訴人
“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
最高法、最高檢2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統一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提供操作依據。
試點2年后正式入法
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檢在北京、安徽、山東、廣東等13個省(市、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試點2年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正式入法。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正式寫入行訴法、民訴法。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根據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應在兩個月內履責
訴前程序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序,本次《解釋》對此進一步明確。
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并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法院立案后不再進行公告。
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
北青報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1月,各地檢察機關共辦理訴前程序案件9497件,提起訴訟272件;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機關主動整改比例比試點期間明顯提高,如山東達91.7%,安徽達89.4%。
“訴訟不是制度設計最終目的”
“公益訴訟起訴案件數量少,訴前程序案件多,是全面實施以來公益訴訟全面開展以后的情況。” 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說。
“絕大部分案件只經過了訴前程序,并未經過訴訟程序,這是因為通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相關的行政機關糾正了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了職責,國家和社會公益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無須提起訴訟。”
他表示,通過訴前程序推動侵害公益問題的解決,是公益訴訟制度價值的重要體現,“特別是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提起訴訟并不是制度設計的最終目的,根本目標還是通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增加“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解釋》在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基礎上,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案件類型。
明確規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一并提起附帶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一并審理,以節約司法資源。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除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本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 最高檢辦公廳主任兼新聞辦主任王松苗說。
《解釋》明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更加合理、明確地界定了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身份。
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7.4億余元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透露,從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公益訴訟案件10565件,提出檢察建議和發布公告9497件,向法院提起訴訟272件。
據悉,截至2018年1月,全國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7.4億余元。其中,收回國有土地出讓金56.7億余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設費3.7億余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領國家補貼資金0.68億元。
據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試點結束,全國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1126件,審結938件。
立法修改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257件,審結53件。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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