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首例共享單車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小鳴單車經營者被判按承諾退押金
3月22日,全國首例共享單車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小鳴單車經營者悅騎公司須按承諾退還押金。
法院認定,被告悅騎公司作為小鳴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危及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判令,被告悅騎公司須按承諾退還押金,將收取未退的押金向運營地公證機關依法提存,并向消費者公告;向公眾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還等機制和流程信息;在相關報紙和電視臺賠禮道歉等。
原告
經營者未依規開設押金專用賬戶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2017年12月,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悅騎公司在小鳴單車經營管理過程中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向廣州市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首例共享單車民事公益訴訟案。
本案由廣州市中院副院長姜耀庭擔任審判長,由3名法官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5人合議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全程進行網絡庭審直播。
庭審當天,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悅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23名廣東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普通消費者旁聽了案件的審理。
原告廣東省消委會訴稱,自2017年8月開始,廣東省消委會陸續收到消費者關于悅騎公司押金逾期未退還的投訴。截至同年12月8日,廣東省消委會共收到消費者對被告的投訴2952件(不含來訪)。悅騎公司未及時處理廣東省消委會轉辦的投訴。廣東省消委會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先后兩次向悅騎公司詢問押金不能按時退還的相關問題。
廣東省消委會表示,截至2017年10月16日,廣東省內申請退押金的小鳴單車用戶數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戶數為271806人,悅騎公司逾期退還押金或未退還押金給消費者的人數眾多。在眾多消費者投訴押金退還已經構成逾期、構成嚴重違約的情形下,悅騎公司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費者作為新用戶注冊并繼續收取押金,這表明被告涉嫌對逾期退押金持放任態度,仍涉嫌對后續不特定多數新用戶存在侵權的故意。被告悅騎公司在提供小鳴單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中拖延退還用戶押金,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保障權,應立即停止此種拖延退還消費者押金的行為。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悅騎公司收取消費者押金但未按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與企業自有資金進行嚴格區分,未實施專款專用,致使押金處于無人監管、可隨意挪用的狀態,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在廣東省消委會調查押金管理相關問題時,悅騎公司確認其押金賬戶開設在華夏銀行廣州分行,賬戶性質為銀行托管的資金賬戶。廣東省消委會經向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發函了解,悅騎公司開設的資金賬戶為一般賬戶,不是第三方監管的銀行專用賬戶,其收取的消費者押金沒有實施銀行托管。悅騎公司對消費者、消費者組織均未能履行真實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悅騎公司的侵權行為給消費者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消費過程中造成不便,消極處理和拒不退還押金的行為也給消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擾和不必要的負擔,被告應公開賠禮道歉。
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悅騎公司立即停止拖延退還消費者押金的行為;被告對消費者押金實施專款專用、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第三方監管措施,并向消費者完整披露;被告對新注冊消費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務;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廣東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等;本案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無法退還押金非主觀惡意拖延
被告悅騎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公司現已停止運營,不會發生新的經營行為,也不存在專款專用、即退即押和第三方監管的情況,原告不能強制被告再實施專款專用,也實施不了;被告目前也難以掌握、提供如注冊用戶數量、押金申退等與庭審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悅騎公司委托代理人認為,造成無法退還用戶押金的原因,并非被告主觀惡意拖延,而是自2017年開始的共享單車行業免押金騎乘,導致行業競爭激烈,被告經營惡化,而用戶大面積退押,造成被告資金缺口巨大,最終難以為繼。
悅騎公司稱,其在尚有能力時,是積極應對、努力解決押金退還的問題。其中包括安排工作人員專門與原告、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等機構線上、線下互動并落實退款工作。被告對于本案作為公益訴訟,是有保留和存疑的,因為用戶都是通過App注冊和交納押金的,用戶都是特定的,其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押金退還問題,故而案件糾紛應該屬于服務合同違約之訴。
悅騎公司表示,被告仍會尋求最佳的合法途徑妥善解決問題。因資金缺口巨大的原因,被告人員流失、運營癱瘓、公司資產已全面失控,被告不排除通過清算、破產方式解決消費者、勞資、稅務、供應商債務等問題,同時,被告為避免繼續擴大影響,目前小鳴單車App已不再對新注冊用戶收取押金。
法院
動用消費者押金危及公共利益
庭審中,原告方出示了關于小鳴單車的投訴列表截圖、消費者投訴登記表、原告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系統截圖、小鳴單車致廣東省消委會的函、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回復小鳴單車退押事件問題的函等證據,以證明廣東省消委會的主體資格及被告侵害多數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實。
悅騎公司對廣東省消委會出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消費者的投訴存在重復計算的情況,被告不存在不積極配合退還押金的行為。
原、被告還就雙方存在的爭議問題展開了充分的辯論。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廣州市中院認定,被告悅騎公司作為小鳴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悅騎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為保護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合理,應結合實際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被告悅騎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廣東省消委會在公益訴訟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排斥消費者向被告悅騎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如有消費者本人認為公益訴訟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仍可依照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悅騎公司按承諾向消費者退還押金,如不能滿足退還押金的承諾,則對新注冊消費者暫停收取押金,同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收取而未退還的押金向小鳴單車運營地的公證機關依法提存,向未退還押金的消費者公告;以公眾足以知曉的方式向消費者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還等涉及消費者押金安全的相關機制和流程等信息,將披露內容向注冊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向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相關媒體發表經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向原告廣東省消委會支付調查取證、委托律師代理的合理費用共計23054元。(記者 章寧旦 通訊員 葉榮福 楊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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