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辦理兩起特大拐賣兒童犯罪案中發現,很多被拐賣嬰幼兒“無家可歸”,后續安置暴露諸多問題——
不能讓被拐賣兒童受到“二次傷害”
“11名被拐兒童現被安置在鯉城區福利院……”這是福建省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提交的第五份《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張某某等4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一案階段性匯報材料》中的內容。
目前案件一審仍未判決。“我們期待11名兒童都被合法收養!”4月17日,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洪藜瑩告訴記者,該院承辦人在辦案的同時,對被拐賣兒童一直在跟蹤協調安置,其間遇到不少困難,需要司法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力量形成有效合力。
有類似感受的,還有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未檢檢察官王瑋,她承辦的“浙江溫州章顯輝等35人拐賣兒童案”(下稱章顯輝案)在今年3月底入選全國婦聯第二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她認為,應加強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建設,杜絕被解救兒童被寄養在收買人家庭等怪現象。
“父母賣兒”“零口供”導致孩子“回家難”
1月16日至17日,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張某某等4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一案(下稱拖某某案),在福建省德化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泉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樊美清及該院未檢處兩名檢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本案為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受到各方關注。在兩天的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詳實、系統的證據,指控被告人拖某某從四川省聯系新生男嬰父母或即將分娩的孕婦,以人民幣4.5萬元至9.8萬元不等的價格買賣男嬰11名,從中收取介紹費非法謀利。辦案中,泉州市檢察院成立專業化辦案組,克服了涉案人員眾多、犯罪手段專業、被拐兒童數量大,犯罪地跨省、訊問補證工作量大等系列難題。不過,被拐賣兒童的解救安置難度之大,還是超出了預想。
“送被拐賣兒童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是解救安置的第一選擇。”洪藜瑩表示,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規定,對于打拐解救的兒童,應首先尋找其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及時送還。查找不到的,應送社會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臨時撫養,并采集血樣、發布尋親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方可進行送養。
但在辦理拖某某案中,洪藜瑩和同事們發現,11名被拐賣兒童的信息,在公安部的全國打拐DNA數據庫中查找不到。“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則無法認領回家。”洪藜瑩痛心地說。
問題在于,“出賣親兒”的父母,也并不會隨著主犯、從犯的落馬而自然浮出水面。洪藜瑩介紹,在拖某某案中,第一被告拖某某、第三被告陳某某在偵查階段始終“零口供”,在檢察官提訊后他們供認了部分犯罪事實,但并沒供述出11名兒童的親生父母真實信息。“被告人聲稱,嬰兒父母只提供了這些身份信息。時至今日,11名兒童的親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未能查找到,這為安置工作帶來難題。”洪藜瑩說。
王瑋對被拐賣兒童的“無家可歸”也深表痛心。她告訴記者,在她承辦的章顯輝案中,被拐賣的兒童共計27名,僅15名得以查明去向并獲解救,但通過公安部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同樣找不到15名兒童的任何信息。最后,僅2名嬰兒找到親生父母,其中一名因家境貧寒不愿領回,另一名是未婚私生,經司法機關多次做思想工作后,由外公外婆領回撫養。
在王瑋看來,被拐賣嬰幼兒“無家可歸”還有幾方面原因:犯罪地橫跨云南、浙江、福建等多省、市;經層層轉手,交易對象、中介人經常變換;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為掩飾罪行、包庇下家,往往不愿如實交代嬰兒去向、收買人信息等。
“棄嬰”處置監管不力讓犯罪分子鉆了空子
棄嬰,成為造成被拐賣嬰幼兒“無家可歸”的一個重要原因。
2015年2月的一天,在溫州市區一家醫院住院部門口,浙江省蒼南縣居民溫某、范某,從該市退休返聘在私立醫院的婦產科醫生李秀春處,以4.7萬元購得1名男嬰。同年6月,偵查機關在蒼南縣抓獲溫某、范某等人,并將該男嬰解救。
這是章顯輝案中的同案犯李秀春的犯罪事實之一。在2016年4月一審開庭時,李秀春辯稱自己是“做好事幫助病人處理棄嬰”,并非販賣,其所經手的嬰兒都是父母“不要的”,她并未從中謀利。
王瑋等承辦人走訪了李秀春曾工作的醫院,調取了多份證據,有力地駁斥了李秀春的辯解——認為李秀春販賣的嬰兒來源可疑、交易場所隱蔽、交易價格有決定權、對嬰兒去向漠不關心。最終,李秀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的私立醫院對新生兒出生登記管理不嚴格、棄嬰監管存在欠缺,導致有的棄嬰被無良人員抱走“販賣”,還導致一些病弱棄嬰生命健康受損。
采訪中,王瑋建議加強醫療機構對新生兒的登記管理,構建完善的棄嬰處置程序和監管機制,讓棄嬰得到及時有效救護,防止拐賣嬰兒的不法人員鉆空子。
在拖某某案庭審中,拖某某等被告人辯稱“這些孩子是父母‘養不起’‘不要’的,幫他們找到收養人不是犯罪”。洪藜瑩回憶,“我們在法庭上明確指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子女和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合理的送養不應以金錢為唯一目的、與買家‘討價還價’、向收養家庭要近10萬元的高額‘營養費’、偽造身份信息簽訂虛假的‘贈養協議’……”
阻斷非法收養,實現被拐賣兒童合法安置救護
“我們幫養不起孩子的家庭養孩子,不犯法。”“比起拐兒童出賣乞討流浪,社會危害性小多了。”“前幾年買孩子養的人都不是犯罪……”這是一審開庭時,拖某某案中張某某等4名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犯罪的被告人的自我辯解。
洪藜瑩至今還記得,開庭時,這些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犯罪的被告人對被指控犯罪不以為然地出庭。其中一名被告人,自己家里買了男嬰后覺得好,還推薦給朋友也去買,于是,他因存在居間介紹行為成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的被告人。“買孩子不算犯法”的謬誤思想的根源,一方面是封建思想在作祟,另一方面是法律對買方市場一直以來的寬宥有余、懲處不足。“在閩南山區,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依然大有市場。”洪藜瑩說。
2015年11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收買人一律追究刑責。“在刑(九)實施前,司法實踐中對收買人善待孩子的往往不追刑責,這導致收買人中盛行‘收養既成事實,政府不會帶走孩子’的片面認識。”洪藜瑩分析說,刑(九)對收買兒童者的追責,將有助于摧毀買方市場,從源頭遏制拐賣兒童行為。
來自收買兒童家庭更大的障礙,凸顯在解救安置環節。王瑋介紹,在章顯輝案中,為了解被拐賣兒童的安置情況,她和同事曾實地走訪福建霞浦鹽田的兩戶收買人家庭。辦案中,包括這兩名男童收買人在內的多位收買人,一再懇求繼續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當地又沒有福利院接收的嬰兒。
“短期看,收買人家庭和被拐賣兒童已建立一定的親密情感,放在收買人家中寄養有利于孩子的現實利益。從長遠來看,這樣做不利于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保護兒童的最終利益,在實踐中還可能導致‘二次解救’問題”。王瑋表示,最終,她們督促公安機關將個別寄養在涉案收買人處的嬰兒依法送當地福利院安置。
在拖某某案中,為解救安置11名兒童脫離收買人家庭,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在最高檢未檢辦、省檢察院未檢辦的指導下,經過了持續不斷的跟蹤協調,僅該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匯報安置動態、辦案情況的報告,前后便提交過6份。因德化縣沒有養護兒童的專門福利機構,為實現被拐賣兒童的合法合規安置救護,經泉州市檢察機關多次跟蹤協調、提出監督意見后,開庭前,11名兒童被集中安置在德化縣福利中心。“眼下,11名兒童被安置在條件較好的泉州市鯉城區福利院,得到精心照料,孩子們變得更開朗、更健康。”洪藜瑩表示。
“我們要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告訴當地群眾:買孩子是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采訪中,兩位檢察官都表示,對收買兒童犯罪人,要阻斷其非法收養途徑,讓其面臨人財兩失的結局,方能從根本上預防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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