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國土局原局長邢達受賄168萬余元獲刑5年
“用公車去工地檢查工作,不方便啊……”
開發商:你在暗示我?
剛花28萬送他一輛越野車,項目就順利拿下
給樂東黎族自治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原局長邢達送了20萬元后,工程商邢某就簽下了施工合同。給公車改革后用車不方便的邢達送了一輛28萬余元的越野車后,熊某辦事順利了不少,又另外拿了一些工程。收受錢財、車輛共計168萬余元,樂東國土局原局長犯受賄罪被洋浦經濟開發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0萬元。
2013年年底的一天,邢某找到邢達,詢問有無工程項目可安排給其做,并交給邢達一個裝有20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2014年年初,邢達告知邢某樂東黃流鎮有新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要招投標,并安排邢某去找樂東國土局下屬單位樂東縣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主任陳某。同時,邢達指示陳某幫助邢某。2014年3月份,邢某掛靠一家公司與樂東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簽訂施工合同。
2013年8月,熊某掛靠一家公司承接了樂東黃流鎮黃新洋土地整理項目。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遭遇各種困難時,熊某找邢達幫忙。邢達在施工變更、工程款撥付等方面出面協調,并組織國土局工作人員做工作,幫助熊某解決問題。熊某稱,當時因嚴禁公車私用,邢達曾對其他說自己使用公車去工地檢查工作不方便,他認為這是邢達在暗示自己送輛車。2014年2月,熊某以邢達使用公車視察工地不便為由,將花28萬余元,登記在其母親名下的一輛新豐田牌RAV4越野車送給邢達。送車之后,熊某又從樂東國土局拿下了利國鎮水桶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后來,熊某又在2015年7月的時候幫助邢達將該車過戶到邢達的侄女名下。
洋浦法院認為,邢達利用其擔任樂東黎族自治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等在工程承攬和施工提供幫助,并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168.0178萬元,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坦白,案發后退還部分贓款贓物,該院遂以受賄罪判處邢達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0萬元,扣押在案的越野車和11萬元贓款予以沒收,未退的129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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