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的部分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部分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通知》規定,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些收入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通知》還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免征范圍包括,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通知》還劃定了實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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