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5月13日電(記者李思遠)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近期對多部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提升環境保護標準,杜絕地方性法規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問題。
其中,為適應新形勢防洪安全管理和長江大保護的需要,《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長江、漢江本市管理范圍內禁止采砂?!边€將原法規中違反規定堆放黃砂等物料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修改為“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中,武漢市將違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內違法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行為的最低處罰金額,從三萬元提高到五萬元;在《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中,將“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列為毀林行為;在《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中,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休(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后增加“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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