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全省公共消防安全的根本性保障,促進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助力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日前,海南省公安廳、省規劃委員會、省國士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小型消防站等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立足實際,積極整合現有資源,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全面加強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不斷發揮小型消防站“就近、快速”的優勢,大力提升社會抗御火災能力。
近年來,由于受經濟發展與地域環境等客觀因素影響,海南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欠賬較突出。為解決歷史欠帳,《意見》明確規定,既有住宅小區或建筑已經達到配套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標準的,各地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完善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其中,建筑總面積達50萬平米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工業、商業區域或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萬平米的建設工程項目;商業密集區、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老城區、歷史地段或街區;經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確有必要設置的區域應當設置小型消防站。對于居住區戶數在9000戶及以上的新建項目,應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室納入社區公共用房統一安排。
為切實推進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意見》明確了國土、規劃、住建、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責任。要求各地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時,對于不按要求預留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用房的,不得給予審批通過。各地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要將規劃部門在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應配套的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規模和設施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各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建設單位擅自縮減配套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及規模、擅自調整配套公共消防服務基礎設施項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建設時序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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