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4日消息(特約記者陳世清 通訊員林馨 記者周德曉)5月13日,海口交警部門執勤交警在高速S82號路段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張某輝駕駛無證三輪摩托車在路上疾馳,當即著令其自行前往交管部門接受調查。經過再三傳喚,5月23日,張某輝來到辦案區接受調查處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根據相關交通法規,將違法駕駛人張某輝處以罰款1100元的處罰,記24分,行政拘留10日。
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的男子被當場查獲。(海口市交警支隊供圖)
5月15日13時許,海口公安交警高速公路大隊民警在高速S82路段巡邏時,在該路段7公里處發現一輛無證的藍色普通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正沿西向東方向高速行駛,執勤民警立即示意駕駛人減速并靠邊停車。當執勤民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時,駕駛人透露其姓名為張某輝,是替別人打工拉貨的,由于車是老板的,只能返回向其老板索要行駛證。根據現場詢問情況,針對張某輝駕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依法暫扣該車。在將張某輝安全送下高速后,民警要求其盡快帶上行駛證與駕駛證到高速公路大隊接受調查處理。
5月23日,在交警部門的傳喚下,張某輝來到辦案區接受調查處理。經查驗張某輝出示的駕駛證,民警發現其所持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并不具備駕駛三輪摩托車(D)的資格。經過深入調查了解后,民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5、99條與《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82條的規定,對張某輝駕駛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準駕不符兩項交通違法行為,合并處以罰款1100元的處罰,記24分,行政拘留10日。
附:準駕車型代號規定:
A1:大型客車、B3、B1、B2
A2:牽引車、B1、B2
A3:城市公交車、C1
B1:中型客車、C1、M
B2:大型貨車、C1、M
C1:小型汽車、C2、C3
C2:小型自動擋汽車
C3:低速載貨汽車、C4
C4 :三輪汽車
C5: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D:普通三輪摩托車、E
E:普通二輪摩托車、F
F:輕便摩托車
M:輪式自行機械車
N:無軌電車
P:有軌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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