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裝修中封閉陽臺被物業告上法庭
自家陽臺 能不能想封就封?
物業:封閉陽臺涉嫌損壞外立面,部件生銹損壞易產生安全隱患,且業主之前簽了協議
圖為已做封閉的陽臺
“按照物權法,我買了房陽臺就應該是我家,我在自己家封閉裝修陽臺憑什么不讓?”14日,家住海口西海岸海長流小區的業主韓女士向記者反映,物業阻礙業主封閉陽臺,還將她告上法庭,其認為實在不合理。
據韓女士介紹,她是西海岸長濱社區海長流二期2棟的業主,由于房子在7樓,她本人有些恐高,且兒子才5歲,而房子的陽臺卻有約10米長,又是比較矮的玻璃護欄,韓女士出于擔憂孩子和個人安全決定將陽臺進行封閉處理,2017年4月份,韓女士將自家陽臺加裝了鋁合金和玻璃窗進行了封閉,不料物業要求恢復原樣,并投訴至城管,給韓女士下達了整改通知。
“當時我就納悶了,我在自家陽臺做封閉裝修,既沒有損害鄰居權益,也沒有占用小區其他空間,卻被要求整改。”韓女士說,在自己封閉陽臺之前早就有不少業主做了封閉,目前已經有近40戶業主完成了封閉,她對城管和物業的做法很不滿意,也進行了投訴。
2017年6月26日,海口秀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討論后認為,韓女士是在自家房屋內封閉陽臺,并未侵占損壞公共綠地,撤銷了此前下達的整改通知。
隨后,小區物業卻將韓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韓女士違反了已經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而協議中約定業主不得未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擅自封閉陽臺。“業主在封閉陽臺時我們也要求恢復原樣,但一些業主不聽。”海長流小區物業負責人李女士說,對陽臺進行封閉涉嫌損壞外立面,且封閉的陽臺部件生銹損壞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而韓女士表示,簽協議時自己并不同意這種要求,但為了拿鑰匙收房才簽的。
“我是候鳥,買房是給老人住的,陽臺不封閉,不僅存在安全隱患,遇到大風大雨,還會滲水進來,業主有權從現實的合理需求封閉陽臺。”小區業主陳女士說,小區大量業主要求封閉陽臺,她還向記者出示了近100位業主在微信群里接龍要求封閉陽臺的聊天記錄。
2018年6月5日,海口市規劃委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復函表明,韓女士房屋陽臺護欄屬于建筑外立面范圍,拆除原陽臺私自封閉屬于改變外立面。而《物權法》中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目前,法院一審暫未對案件作出判定。
海南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文平認為,業主如果已經與物業簽訂了裝修協議,且其中包含不允許擅自封閉陽臺的條款,但如今因為現實需要才將陽臺封閉,建議業主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廢除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有關封閉陽臺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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