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三部門下發了《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通知》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通知》還規定,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據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條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記者孫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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