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激戰正酣,吸引了廣大球迷的目光。但是,網絡賭球違法犯罪行為也蠢蠢欲動。所謂賭球,就是球迷或者專門從事賭球的人員通過分析相關信息判斷球賽的勝負平情況,從而進行賭博的活動。賭球的方式大致分為線上和線下兩大類,從目前來看,主要以線上賭博為主要表現形式。線上賭球主要是指依靠互聯網等虛擬媒介進行非面對面的投注、購買球賽勝負的行為。深入分析線上賭球,基于其違法性而存在著很多的法律問題。
自世界杯開始,一些進行賭球的App也一躍成為下載熱門,吸引了球迷和賭球人員。線上賭球可以分為多種形式,包括通過彩票代購網站或App進行線上購買、通過線上對私人盤口進行投注,即私人作為莊家接受投注、在境外賭博網站的代理處進行線上投注等,那么,網上賭球違法性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其一,有些機構或人員以代購為名接受球迷投注后并不向正規網點進行購買,有些則是外表為彩票代購網站,實際是私人盤口等。鑒于此,財政部、公安部、工商總局、民政部、體育總局共同出臺《關于做好查處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嚴禁彩票發行銷售機構及其代銷者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這一通知在性質上屬于規章,因此,擅自通過線上代購、銷售合法的彩票,也是一種違規的行為。
其二,對于通過網絡對私人盤口進行投注的情形。即使是普通的球迷,如果參與此類活動,也會構成賭博行為,嚴重時則會涉嫌賭博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結合各地的情況,賭資較大的標準介于50元至500元之間,賭球人員賭資達到或超出這一標準,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情節更為嚴重,例如無正當職業,以賭球作為職業或主要從事賭球的;或有正當職業但以賭球為兼職營利的,則會涉嫌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即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三年。
而對于開設私人盤口的“莊家”,其行為是典型的聚眾賭博行為或開設賭場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到5000元以上或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行為;根據第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接受投注的,則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因此,開設盤口的私人莊家將會涉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三,對于在境外賭博網站的代理處進行線上投注的情形,即球迷或有關人員通過代理處向境外的盤口進行投注,是典型的賭博行為。根據2005年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境內通過計算機網絡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對于為境外賭球公司設立代理處的,根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這意味著,相關的境內代理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見,線上賭球違反法律,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我國法律對此進行禁止,也是考慮到賭博行為無論對個人、家庭或是社會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世界杯這一類競技運動牽動眾多球迷的心,但娛樂競猜須借助合法途徑,切莫激動之余觸碰法律紅線。
(作者單位:華北電力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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