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15號),涉及海南省2家經營單位。目前,海口市龍華區食藥監部門已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核查處置。其中,海口龍華鑫桂榮海螺攤因銷售一批次白貝不合格,且未能提供貨者的資質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等材料。目前,警方已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海口龍華鑫桂榮海螺攤經營不合格白貝
據了解,今年3月6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派工作人員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南沙路坡博市場內的海口龍華鑫桂榮海螺攤抽檢其經營的白貝,經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白貝購進日期為2018年3月6日。
今年4月4日,海口市龍華區食藥監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傳來的《檢驗報告》(NO:GTJ(2018)GC1050)顯示,海口市龍華區南沙路坡博市場內的海口龍華鑫桂榮海螺攤抽樣的白貝,經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今年5月7日,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傳來的(復檢)《檢驗檢測報告》(No食復2018-04-008),顯示經對備用樣進行氯霉素項目復檢,檢驗結論:所檢項目還是不符合要求。
經食藥監部門查明,上述不合格白貝是海口龍華鑫桂榮海螺攤2018年3月6日購進的,共購進了18斤,進貨單價3元/斤,銷售單價為5元/斤,貨值金額為90元,違法所得36元,經營者未能提供該批次白貝的供貨者的資質證明、進貨票據、進貨記錄等材料。
依據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當事人經營上述含國家禁用獸藥(氯霉素)的白貝行為,涉嫌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獲罪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規定,5月15日,龍華食藥監局將此案移交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做進一步偵查辦理。
6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目前該案處于公安部門偵查中。
海南客潤佳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沃柑(柑橘)
今年3月9日,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委托,派工作人員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迎賓大道18號新城吾悅廣場負一層B1004商鋪的海南客潤佳商貿有限公司抽檢其經營的沃柑(柑橘),經檢驗,丙溴磷,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沃柑(柑橘)購進日期為2018年3月6日。
今年4月4日,海口市龍華區食藥監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傳來的《檢驗報告》(NO:GTJ(2018)GC1205)顯示,新城吾悅廣場負一層B1004商鋪的海南客潤佳商貿有限公司抽樣的沃柑(柑橘),經檢驗不合格。
經查明,今年3月6日,當事人從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場C1棟15號海口瓊山瓊貴水果批發店購進上述不合格沃柑(柑橘)99斤,進貨單價為3.5元/斤,實交供貨商進貨款346元,銷售單價為4.98元/斤,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涉案貨值金額493.02元,違法所得147.02元。
當事人能夠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沃柑(柑橘)的進貨單據、驗收入庫單,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該批次沃柑(柑橘)快速檢測合格報告等復印材料。
海口龍華區食藥監部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5條第(二)項的規定,但其采購上述沃柑(柑橘)時,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第二款、我國《食品安全法》第65條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4條、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免于處罰。
另據了解,該批不合格沃柑(柑橘)的供貨商為海口瓊山瓊貴水果批發店(經營場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場C1棟15號),今年5月2日,龍華區食藥監局已將該線索通報海口市瓊山區食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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